Monday, August 22, 2005

羅馬書第十章

羅馬書第十章

一、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」(4)

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。」(和合本)

「其實基督乃是律法的終極,叫一切信的人都歸於義的。」(呂振中)

「原來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的都得著義。」(恢復本)

「其實,基督已經終止了法律的功效,使一切信他的人都得以成為義人。」(現中)

「總結」原文是τελος(telos),意思是結局、總結、終結、結束。

依上下文看,保羅在這裏給我們看見,律法到基督就結束了,律法時代性的功用已經過去,神以律法對待人的原則也已過去。他說以色列人「…向神有熱心,但不是按著真知識;因為不知道神的義,想要立自己的義,就不服神的義了。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,都得著義。」(2~4)所以,人得稱為義是因信基督,不是因行律法。從前神要摩西對以色列人說:「…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;人若遵行,就必因此活著,我是耶和華。」(利十八5)那時,摩西絕不是欺騙神的百姓,只是他們信不來,也不明白人憑自己根本遵行不來神的律法,也無法藉著行律法滿足神公義的要求。人若想要以行律法來討神的喜悅,只有帶來律法的咒詛,因為律法的義只能「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,只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。」(羅八4)所以保羅說:「摩西寫著說:『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,就必因此活著。』惟有出於信心的義…」(十5,6)叫人「心裏相信,就可以稱義,口裏承認,就可以得救。」(10)他說:「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,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,所以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(三19,20)又說:「…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,乃是因信耶穌基督;…我們因信基督稱義,不因行律法稱義,因為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。」(加二16)又說:「但這信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直圈到那將來的信顯明出來;這樣,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裏,使我們因信稱義,但這信既然來到,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。所以,你們因信基督耶穌,都是神的兒子。」(三23~26,另譯)

可見神為人擺出二條稱義的路:一條是全守律法得稱義;一條是因信基督得稱義。前者除了基督之外,沒有一個能通過試驗,「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,只在一條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眾條」(雅二10);後者卻是一條簡便、輕省、容易的路,人只要因信聯於基督就蒙神稱義,因為基督的來到成全了律法(太五17),並且藉著他的死,了結律法,使所有信他的人都得著神的稱義,也得著基督作我們的義。今天人若選擇行律法得稱義的路,人只得被留在受咒詛、被定罪的局面裏;但人若仰臉憑信信入基督,人就進入神的稱義、恩待、憐憫並豐盛的恩慈裏。

我們是從基督開始的人,不是從律法開始的人!

二、「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,他對一切呼求他的人是豐富的」(12)

「猶太人和希利尼人並沒有分別,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;他也厚待一切求告他的人。」(和合本)

「猶太人和希利尼人並沒有區別∶同一位主是萬人的主,豐豐富富的恩待一切呼求他的人。」(呂振中)


「因為猶太人和希利尼人並沒有分別,眾人同有一位主,他對一切呼求他的人是豐富的」(恢復本)


「這話是指所有的人說的,因為沒有猶太人跟外邦人的區別;上帝是萬人的主,他要豐豐富富地賜福給所有呼求他的人。」(現中)

「豐富」原文是πλουτεω(plouteo),意思是使之豐富、使之成為豐盛。又因為本字在此是用現在分詞,表示繼續不斷的動作,因此本節可以直譯為:「…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,他對一切呼求他的人一直是豐富的。」

基督有測不透、追測不盡的豐富要給每一位得救、呼求他名的信徒享用。「呼求主名」是信徒非常自然的事。但「呼求主名」不是機械式的呼喊,也不是空洞、無意的呼喊。「呼求主名」是帶著強烈的情感、極深的愛慕來說出、喊著、喊出主的聖名。「呼求主名」可以小聲、輕聲、大聲、唱著、宣告、吶喊…,但人必須是回到靈中,轉到主前,才可能有正確、甜美的「呼求主名」。反之,「呼求主名」也會帶我們回到靈中,活在主前,把我們從煩雜的人事物中,紛擾的心思、心情中救拔出來,使我們住留在靈中,享受主同在的平安和安息。

我們對主認識的深淺和經歷的多寡,將決定我們享受主豐富的程度。我們對他的認識、經歷、享受…,應與日俱深、俱廣、俱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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